中国足协裁判评议认定法比奥两粒进球均为好球
发布时间:2026年06月04日 21:19  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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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本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,并于4日下午公布了具体评议结果。本期共评议14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超、中甲及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。涉及中超联赛的判例均来自中超第15轮重庆铜梁龙对阵北京国安的比赛。评议结果认定,国安队法比奥第34分钟的破门不存在越位,进球为好球。此外评议组还认定,国安队第85分钟由法比奥打入制胜一球前,其队友张玉宁起跳争顶,不存在冲撞主队门将姚浩洋的犯规。

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15轮,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。比赛第8分钟,北京国安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,经VAR介入(点球事件),裁判员在场回看后,维持不犯规的决定。

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队员拉拽本方队员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和黄牌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,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,认定评议结论如下:双方队员的争抢动作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,未达到推人、拉人或拉扯等犯规程度。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正确。VAR介入错误。

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15轮,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。比赛第34分钟,北京国安29号队员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

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VAR划线定格位置错误,划线机位选择错误,北京国安29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检查越位位置的关键帧(并非转播画面回放时定格的一帧)选择正确;在越位机位中双方队员有效部位有遮挡的情况下,使用球门线机位进行划线的选择正确;比对双方运动员位置时的身体部位选择、划线位置和比对结果均符合VAR操作程序,结果正确。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
判例三:中超联赛第15轮,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。比赛第85分钟,北京国安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

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9号队员冲撞本方守门员犯规在先,后续进球应判无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双方队员相向移动争抢高空球,北京国安9号正常起跳,并未跳向冲撞重庆铜梁龙队员,并且在起跳后受到同样跳起争抢的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挤靠后与守门员发生接触,守门员当时并未用手控制球,双方队员属于正常接触,不构成犯规。随后北京国安29号的进球有效。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

编辑/徐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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